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明人 陳順平 上列聲明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順平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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