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明人 李本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本欽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吳三龍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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