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聲請人 吳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昌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四○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由台中高分院一○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則聲請人上開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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