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予以限制出境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詐欺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如經減刑,亦僅剩6月,依法得易科罰金,況聲請人已坦承犯行,被告有正常工作,實無逃亡之可能,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三、本院查:聲請人涉犯詐欺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且聲請人亦坦承犯行,顯見其涉犯詐欺罪嫌重大,而本件共同被告十餘人,且本件係與大陸人共同組成詐騙集團詐欺無辜被害人眾多,案情重大,被告參與犯行情節非輕,況本件聲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聲請人復未釋明有何解除限制出境而必須出國之必要,聲請人既經判處罪刑在案,基於保全刑事執行之目的,本院認聲請人尚有逃亡之虞,本件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所請解除限制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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