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舍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相對人即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聲請狀108年1月15日陳報狀皆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算?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1月28日陳報狀載「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算利息,然此日曆日早於兩造工程發票收據日(即107年11月14日),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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