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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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69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廖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素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