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6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