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承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給付總額(新臺幣)欄中「2萬5,
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給付總額(新臺幣)欄中「2萬5,000元」之記載,為「2萬元」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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