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陳美玉 被告 范廣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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