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王游秋絨 送達代收人 王春玲 被告 吳旻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星富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