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小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