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惠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毒偵字第344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