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告甲○○
6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