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勝讚金屬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陸萬叁仟玖佰叁拾│ED0一九八九九││││司卓健雄│行││元│四││├─┼─────────┼─────────┼───────────┼────────┼────────┼──┤│2│玄記產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壹萬陸仟伍佰陸拾│UE二二九四九七││││ 王正雄 │行││元│四││├─┼─────────┼─────────┼───────────┼────────┼────────┼──┤│3│ 吳碧鑾 │復華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伍仟元│AC0四一一五五│││││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