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七四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緣乙○○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即由其所任職之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業公司)派駐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太子鎮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敬業公司指派其之工作內容包括負責收取「太子鎮社區」之社區管理費及該社區各項公款之代收、代付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底某日止,連續將如附表所示原應付給廠商或退還社區住戶之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一千零二十五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詳細侵占情形如附表所示)。嗣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離職後在辦理移交時,為敬業公司發現帳目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敬業公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由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敬業公司代表人甲○○於警詢中、證人敬業公司職員 周天俤 於偵審中及證人 杜金陵 於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收據、支票、本票、退票理由單各一張、統一發票二張、轉帳傳票三張、公共電費退費領取明細表八張、餐會退費表十五張、委員會議各項費用領取名冊、員工任職保證書、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各一份附卷足佐,足證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乙○○受敬業公司指派在「太子鎮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之業務內容,包括代收各住戶應繳之管理費及社區各項公款之代收、代付等事務,其侵占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費用計三十四萬一千零二十五元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再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七三號)部分,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核係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業務侵占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竟不知警惕,再為本案犯行、其侵占之款項計達三十四萬一千零二十五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雖具悔意,惟尚未賠償敬業公司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款項明細│侵占金額(新臺│犯罪態樣│││)││幣)││├──┼─────┼────────┼───────┼─────────┤│一│90.11.18│住戶大會餐會支付│二十一萬元│以自己支票將付款日││││廠商款項││延至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支票卻退票│├──┼─────┼────────┼───────┼─────────┤│二│91.01.16│九十年十二月份電│三萬六千元│請款完成後未支付予││││梯廠商保養費││廠商而挪用│├──┼─────┼────────┼───────┼─────────┤│三│91.01.16│九十年十二月份機│二萬元│請款完成後未支付予││││械停車設備保養費││廠商而挪用│├──┼─────┼────────┼───────┼─────────┤│四│91.1月間│補助L梯住戶公共│一萬一千五百元│住戶未領取部分予以││││電費││挪用│├──┼─────┼────────┼───────┼─────────┤│五│91.1月間│住戶大會餐會結餘│二萬六千八百元│住戶未領取部分予以││││退費││挪用│├──┼─────┼────────┼───────┼─────────┤│六│91.1月間│社區委員出席會議│二千二百元│委員未領取部分予以││││津貼││挪用│├──┼─────┼────────┼───────┼─────────┤│七│91.1月間│太平有線第四台回│二萬元│直接挪用未入帳││││饋金│││├──┼─────┼────────┼───────┼─────────┤│八│91.1月間│太平有線第四台住│九千三百四十元│未將退費交予住戶,││││戶退費││而予挪用。│├──┼─────┼────────┼───────┼─────────┤│九│91.1月間│公告欄廣告收入│七百元│直接挪用未入帳│├──┼─────┼────────┼───────┼─────────┤│十│91.1月間│管理費逾期滯納金│九百元│直接挪用未入帳│├──┼─────┼────────┼───────┼─────────┤│十一│91.1月間│零用金結餘│三千五百八十五│直接挪用未入帳│││││元││├──┴─────┴────────┴───────┴─────────┤│合計侵占金額:三十四萬一千零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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