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克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夏克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6年11月9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係因犯同質性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判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公共危險罪,已足認其對刑罰
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
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135號
被告夏克勤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克勤前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第2次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
仍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8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
○鄉○○村○○000號之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同日9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11時50分許,
行經新竹縣○○鎮○○里○○0000號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2
時18分許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而查
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夏克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
字775號解釋意旨,量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檢察官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