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1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梁家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秋南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莊秋南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莊秋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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