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林賢聖
林賢明 林賢淑 被告 林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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