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7年度偵字第7626號被告甲○○犯妨害風化罪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4月2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未使用過保險套│77個│├──┼───────────┼────┤│2│潤滑液│3瓶│├──┼───────────┼────┤│3│監視器鏡頭│2顆│├──┼───────────┼────┤│4│監視螢幕│1台│├──┼───────────┼────┤│5│營業金(新臺幣)│1,700元│├──┼───────────┼────┤│6│行動電話(門號:098928│2支│││8783、0000000000號)含││││SIM卡││├──┼───────────┼────┤│7│已使用過保險套│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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