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住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家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限制住居,聲請解除住居之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家烜前遭本院限制住居,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明山 ,為培養被告分辨事理之能力,及時學習矯正其偏差言行,為聲請人報名聖達瑪學院之性靈課程,課程期間為民國102年5月1日至同年月5日,預計於同年4月30日搭機離澎,於同年5月6日返澎,爰聲請在此課程期間准許暫時解除限制住居,俾利前往學習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家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2年1月2日偵查中聲請羈押,本院認其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嗣聲請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號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茲認聲請人尚有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所陳參加性靈課程云云,實無關與前揭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及其必要性之認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