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仁勝 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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