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5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施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年息)││
├─────┼───────┼────┼────────────┤
││自96年8月11日││自96年9月12日起至104年8│
││起至104年8月31│17.99%│月3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23,796元│││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自國104年9月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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