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5號聲請人 吳湘嵐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方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5月28日102年度停字第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及五月二十八日一百零二年度停字第五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四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