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第九○九號
原告協和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曾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壹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