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0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