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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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一八七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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