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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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均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新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