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62號
原   告  林阮春戍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林江山
被   告  林威騰林號之 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展文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宇蓁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 黃梅鵲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勝豐
訴訟代理人  林陳鳳嬌
被   告  林坤生
被   告  林進才
被   告  林南州
被   告  林南田
被   告  林南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黃秋雲
被   告  林媽喜
被   告  林石麟
被   告  林勝仁
被   告  林文吉
被   告  林文福
被   告  林敬修林錦郎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敏隆
被   告  林金順
訴訟代理人  林陳世眞
複代理人   林有宏
被   告  林金群
兼訴訟代理  林萬富

被   告  林德福
被   告  林明路
被   告  林文生
被   告  林宥廷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被   告 許 林秋菊
被   告 林 黃秀梅
被   告  陳蔡美碧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憲
受告知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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