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62號
原 告 林阮春戍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林江山
被 告 林威騰 即 林號之 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展文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宇蓁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 黃梅鵲 即林號之承受訴訟人
人
被 告 林勝豐
訴訟代理人 林陳鳳嬌
被 告 林坤生
被 告 林進才
被 告 林南州
被 告 林南田
被 告 林南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黃秋雲
被 告 林媽喜
被 告 林石麟
被 告 林勝仁
被 告 林文吉
被 告 林文福
被 告 林敬修 即 林錦郎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敏隆
被 告 林金順
訴訟代理人 林陳世眞
複代理人 林有宏
被 告 林金群
兼訴訟代理 林萬富
人
被 告 林德福
被 告 林明路
被 告 林文生
被 告 林宥廷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被 告 許 林秋菊
被 告 林 黃秀梅
被 告 陳蔡美碧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憲
受告知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