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姜汶秀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汶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92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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