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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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江春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崔人驊 、 崔馨勻 及 連穎東 間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有上開法文之立法理由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崔馨勻等人另案對聲請人提出詐欺告訴,聲請人有引用民國(下同)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人 黃漢禎 等人證詞之必要,惟雙方對於證人證詞之完整內容有爭執,聲請人有取得錄音內容製作完整中文譯文提出作為證據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事件於103年10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