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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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26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8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明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1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以徒手方式竊取 陳韻安 所有放置於該處之台灣啤酒鋁罐裝45瓶,得手後即將上開台灣啤酒放置於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腳踏板處,將上開所竊得之台灣啤酒45瓶載離現場。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18日起訴在案,惟被告業於106年1月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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