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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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世明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全世明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4日13時34分許,駕駛向 吳長壽 之妻沈麗環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對面停車場,徒手敲破告訴人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精算機螢幕面板致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