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陳芊真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 張志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