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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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陳 芊真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此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除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失業給付外,再給付3個月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3,000元,以及另依選擇合併之訴訟關係,請求本院擇一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下列貳、一、⑵⑶所示金額,嗣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上開起訴,有該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且被上訴人於該期日到場,亦表同意,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本訴辯論終結後始行具狀聲明請求「上訴人需對被上訴人園所、全體老師、上訴人教導之學童家長致道歉信」而提起反訴,然未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起訴,與上開法律之規定已有不合,本件被上訴人提起之反訴並不合法,且又不能補正,故不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自90年8月30日受僱於被上訴人,從事3至6歲幼教工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訂立任何勞動契約,更無明文要求需接受被上訴人之職務調動,亦未談及將來申請托嬰中心會分派上訴人當保母等事項。嗣於98年4月間,因被上訴人就托嬰中心收托0至2歲幼兒部分急欲申請立案,而要求上訴人提供於任職後之93年間自行考領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即俗稱保母證照(下稱保母證照),但上訴人未婚且受僱後未實際從事0至2歲幼兒托育工作,如將保母證照借予被上訴人,將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被上訴人借用保母證照的指示明顯違法且不道德,故遭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遂於98年4月21日未經預告要求上訴人工作至同月30日止,乃非法解雇且非自願離職,爰依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1,000元之預告期間工資、161,070元之資遣費(以7年8個月計算)、75,600元之失業給付損害金額,合計257,670元,且被上訴人原答應上訴人工作至98年7月底,因此應再給予3個月薪資63,000元,加計上開257,670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20,670元;若法院認應以上訴人於98年5月21日於屏東縣政府勞資協調會,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勞動契約為本件勞動契約終止日,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上開161,070元資遣費、75,600元之失業給付損害金額,以及自98年5月1日至21日之工資14,700元,合計251,370元;若法院認本件勞動關係仍繼續存在,則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自97年5月1日至98年5月25日之薪資269,500元。並依選擇合併訴訟關係,請求法院就以下⑴至⑶之聲明擇一判決: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20,670元,及自9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或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1,370元;或
⑶、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9,500元;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上訴人自90年起受僱被上訴人,工作業務即從事0至6歲幼兒托育,其任職期間,每學年皆由被上訴人本人或委託園長 洪素琴 透過會議討論,依據學生人數、任職老師與家長互動情形,而做班級老師人事異動或調整。迨98年4月間,被上訴人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托兒機構暨托嬰中心立案,被上訴人基於營運規模競爭力及收托0至2歲幼兒人數需求,必須申報2位保母人員,而園長洪素琴為其中一位,此外現有員工中,僅有上訴人一人具有保母證照,因此有必要調整上訴人職務即於新學期98年8月份起擔任0至2歲幼兒保母工作,且除原有薪資外,按托育0至2歲幼兒人數,給予上訴人每位幼兒500元之津貼,以此鼓勵專業保母托育。然上訴人不願配合職務輪替,亦不願提報為保母人員,甚且表示就算提供保母證照供被上訴人申請,亦不願實質托育0至2歲幼兒工作,上訴人願意提供證照卻不帶班之行為,屬於重大違規,且影響受托兒家長補助之權益;再者,上訴人工作至98年
4月30日,5月1日起自行離職,被上訴人且於前一日即98年4月30日透過園長以及其他員工積極慰留上訴人,但上訴人仍無故於隔日未到職,因此上訴人主張因未提供保母證照而遭解僱,顯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無須給付上訴人所請求之各項費用,但倘若本院認為上訴人確遭被上訴人解僱,則關於解僱合法與否,及被上訴人應否給付上訴人各項請求金額等判斷事項,則由法院依法審酌等語置辯,並聲明:⑴、上訴人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渠於本院除援用於原審之陳述外,另以:
㈠、本件上訴人遭片面解雇原因並非職務調動,而是單純因保母證照不同意出借之問題:
⒈從園長洪素琴與上訴人於98年4月中旬電話錄音內容,可證
上訴人對提供保母證照借園所申請托嬰中心立案相當疑慮,更不願做違法的事,被上訴人卻要上訴人無條件配合其無理且違法的要求,上訴人當然不願意,被上訴人因此不願多花錢聘請他名保母而將上訴人解僱。
⒉依98年8月24日家長會議錄音內容,顯示接替上訴人的陳憶
玲老師亦非至托嬰中心上班,只是提供保母證照讓園所成立托嬰中心,實際卻擔任園所的教保人員,顯見被上訴人原意僅係利用陳 憶玲 老師之保母證照報人頭立案,以冒領補助。⒊若是因上訴人不願接受所謂職務調動而遭解僱,那前提應係
園所之托嬰中心部門已經合法且完整成立後,上訴人仍不願前往上班;惟98年4月間園所之托嬰中心根本尚未成立,無所謂職務調動之「調職命令」存在。是被上訴人確係因上訴人不願意配合出借證照供被上訴人立案登記,而片面終止與上訴人之勞動契約。
⒋縱認有所謂「調職命令」之存在,上訴人是否無正當理由而
拒絕調職?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又如何認定屬「情節重大之行為」?原判決漏未加審酌卷內有利於上訴人之具體事證,獨厚於被上訴人,復未於理由中詳加論述說明認定之依據,自有理由未備之明顯違誤。
㈡、本件上訴人並非自願離職,係被迫接受解雇通知而喪失工作權,依勞動基準法,上訴人有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1,000元、資遣費161,070元及失業給付75,600元,合計257,670元:
⒈上訴人持續要求能任職至學期結束(7月底),惟被上訴人
不願再承擔一位老師之薪資,片面提出於當月(4月底)終止勞動契約,然此確未取得上訴人同意,否則為何上訴人在離職前之98年4月24日即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為何上訴人會用錄音的方式錄下兩次的談話保存證據?為何被上訴人要在98年4月24日召開家長會議向家長說明將由 陳憶玲 老師帶上訴人的班級?且洪素琴老師在家長會議中也提到不可能再讓上訴人回去等語,足見上訴人係遭被上訴人解僱甚明。
⒉98年5月21日勞工局調解紀錄單亦明確載明被上訴人主張:
「本想請勞方提供保母證照,勞方不同意,後來請勞方於98年8月起帶baby班」。足證被上訴人確實單純要求上訴人出借證照,其主張借用證照的指示明顯違反幼兒教育暨照顧法草案內容、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規定,且不道德,上訴人自無從認同。本件被上訴人於98年4月21日因上訴人不願配合提供證照供其申請立案登記,告知上訴人工作至98年4月底,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故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之反面解釋,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預告期間工資21,000元、資遣費161,070元。
⒊再者,本件被上訴人不願為上訴人投保勞保及加保就業保險
,上訴人被迫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團體納保,雖未因「非自願離職」而退保,然仍具被保險人資格,故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自應由被上訴人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之失業給付標準賠償上訴人,以上訴人每月薪資21,000元之60%計算6個月之失業給付為75,600元(計算式:21,000×60%×6=75,600)。
㈢、綜上,上訴人並非自願離職,係被迫接受解僱通知而喪失工作權,爰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最基本保護弱勢之勞工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1,000元、資遣費161,070元及失業給付75,600元,合計257,670元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7,670元,及自9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則以:被上訴人每學年皆依據學生人數、任職老師與家長互動情形,而作班級老師人事異動或調整,98年4月間被上訴人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托兒所兼辦托嬰中心立案,因上訴人具有保母證照,故有必要調整上訴人職務。托育幼兒均有給予補助,是職務轉動屬於正常業務輪替,並非重大職務轉換,然上訴人卻一再推說不願配合,且工作僅至98年4月30日,5月1日即自行離職,被上訴人且於98年4月30日透過員工積極慰留,上訴人仍無故未到職,餘引用被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卷附之陳述、證物所載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
五、兩造對於下列事項均不爭執,並有薪資單、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家長會議紀錄、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員工會議紀錄、員工名冊、老師工作內容清單、建築執照申請書、使用執照、屏東縣政府函、屏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現職保育人員清單、申請書、托育機構設立許可申請表、工作人員名冊、保母助理人員清冊、勞資爭議申請書等附卷可證(見原審卷第6至第10頁、第20至第23頁、第26頁、第43頁至第54頁、第165至第174頁、第192頁、本院卷第30頁、第77頁、第79頁),並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上訴人與洪素琴電話錄音、園所98年4月24日家長會議錄音等明確(見原審卷第91頁),堪信為真實:
㈠、上訴人於90年8月「前」曾受僱被上訴人,並托育2歲以下特幼班,上訴人之後休息數月,又於90年8月31日再度受僱被上訴人,工作地點在明德路48號,自91年間工作地點改為明德路74號,2、3年前又改到設於屏東縣○○鎮○○○街○○號被上訴人所經營之私立優兒托兒所,並無實質分配到特幼班或幼幼班,只有偶爾支援托育2歲以下小孩的陳 淑芳 老師。上訴人受僱被上訴人,截至98年4月30日止,平均薪資為21,000元,年資為7年8個月。
㈡、上訴人於93年間自行考領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並於00年0月00日生效。
㈢、被上訴人所經營之私立優兒托兒所於98年3、4月間報請屏東縣政府依「屏東縣托兒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第19條規定,申請立案「托嬰中心」以合法收托未滿2歲之兒童。並於98年5月1日提具申請書,申請書上提交保母人員為洪素琴與陳憶玲。
㈣、園所於98年4月27日即僱請另名亦考領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之新進保母人員陳憶玲,陳憶玲當天上班,有提供保母證照但未帶特幼班,然等不到學期結束即98年7月31日即同遭被上訴人解雇。
㈤、上訴人僅工作至98年4月30日,隔日即未前往被上訴人處上班,被上訴人自98年5月1日起亦未給付上訴人薪資。
㈥、上訴人於98年4月24日向屏東縣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於98年5月21日、同年6月19日進行調解,但均不成立
㈦、園所提報主管人員 張惠瑜 、教保人員 蘇玉婷 、助理教保人員 陳淑芳 、保母人員洪素琴、陳憶玲及廚工 陳淑英 等六名,屏東縣政府認其等資格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規定,同意備查並與以登錄,並於98年7月15日去函園長洪素琴就申請設立私立優兒托兒所,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設立許可。並同意兼辦託嬰中心收托10名2歲以下幼兒,同時核發屏府社福字第0980166307號屏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㈧、園所就托育人員若每多帶一名0至6個月以下小孩,每月津貼增加800至1,000元,6個月至1歲每月津貼增加500元,1歲到1歲半每月津貼增加150元,1歲半到2歲每月津貼增加80元。
㈨、如原審卷第61至第71頁譯文內容確實為上訴人與園長洪素琴之間的對話。
六、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結果如下:⑴、上訴人離職原因以及兩造終止勞動契約始末究為何?⑵、上訴人如是遭被上訴人解雇,有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情形,上訴人得依同法第17條、第16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發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得以請求賠償失業給付?⑶、上訴人如是自願離職,則有無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形,上訴人不須經預告,但可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以及得以請求賠償失業給付?茲分述如下:
㈠、兩造終止勞動契約之始末:⒈按「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
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所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應係指可以代表事業主並為事業主處理計算有決定勞工事務權限之人,例如事業主指定可以全權處理之人。查私立優兒托兒所由被上訴人獨資經營,被上訴人為實際負責人以及雇主一情,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97頁、第115頁、第126頁),然園長洪素琴亦係以己為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設立私立優兒托兒所,並兼辦託嬰中心收托2歲以下幼兒,此有屏府社福字第0980166307號屏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3頁、第
167至第170頁),且員工薪資均係由被上訴人透過園長洪素琴發放,第二次進來應徵工作的員工亦係由園長洪素琴面試等情,經洪素琴自陳以及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14頁、本院卷第63頁背面),每年度業務分配亦係由園長與班級老師討論、檢討後決定,經證人李 惠芳 、陳淑芳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196頁、第199頁)。綜上顯證園長洪素琴實為代表被上訴人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因此其下述所為對於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討論勞動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確應直接視為被上訴人即雇主之行為,而不以有無事前經被上訴人同意或許可為限,合先敘明。
⒉園長洪素琴於98年4月中旬與上訴人電話中通話,就上訴人
是否願意提供保母證照以利園所申請立案以及兼辦託嬰中心收托2歲以下幼兒進行討論,從如附表一所示兩人對話折衝過程中可知:上訴人方面最希望可以繼續留在園所帶中大班且不用提供證照,因為即使僅提供保母證照但實際上未帶托嬰,也擔心如果有意外,擔任名義上保母的自己也無法脫免責任,所以要求洪素琴向外人借照來申請立案;如退步言,則希望可以短時間的提供證照讓園所申請立案,等到園所找到有證照的人就可以馬上換回來,但後來又推翻意見認為即使如此,亦不能接受,而最不希望的則是實際上帶2歲以下托嬰班。至於園長洪素琴方面,則是最希望上訴人可以提供保母證照以利園所申請立案並且實質帶托嬰班,因為這樣沒有任何成本的增加,退步言,則希望上訴人可以提供證照讓園所先申請立案,但實質上由陳淑芳老師帶托嬰班,等到陳淑芳考上保母證照再換回名字,但因上訴人嗣後連這樣的提議都無法接受,故洪素琴也轉而表示僅能讓上訴人工作到7月底為止,且從最後兩人的對話內容中,上訴人就此結果亦表同意,上情除經原審勘驗明確之電話錄音譯文、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外(見原審卷第61至第71頁、第91頁),復經證人洪素琴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47頁),且為上訴人所承認(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至第65頁)。綜上代表該次討論因雙方各有堅持,直至最後,因上訴人及園長均無法接受對方提出之條件,故上訴人同意園長所提出於7月底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屬合意終止,且雙方當時並無協議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問題。
⒊然查,嗣後園長洪素琴於4月18、19日間(上訴人主張係4
月21日),在教室中向上訴人口頭改稱要上訴人只要做到4月底即可,雖園長洪素琴於本院證稱當時業經上訴人同意,然上訴人就此否認(見本院卷第47頁背面、第64頁),衡情,勞工在時間緊迫、無附帶優惠條件又尚無覓得其他工作之情形下,斷無同意接受「提前」3個月之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之可能,且若上訴人確實對於提前在4月底終止勞動契約表示接受,即無需如被上訴人所述,上訴人於嗣後即連續一星期撥打電話請各位家長挺身支持伊,甚至園所亦因此於4月24日召開下述家長會議討論並解釋此事,此有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家長會議說明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頁、第32頁)。足見此際代表被上訴人處理勞工事務之園長洪素琴,已推翻前揭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點與協議,而係單方片面解僱上訴人,終止生效時間點提前為4月底。
⒋嗣因上訴人告知家長上情,故被上訴人於98年4月24日召開
家長會議解釋,會議中園長洪素琴明白表示係因上訴人不願意配合園所的職務安排,要解僱上訴人,且無法等到7月底,此有經原審勘驗明確之會議錄音譯文、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2至第80頁、第91頁,關於該次會議記錄中就解僱之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且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家長會議說明文中,亦明白陳稱「老闆張志郎先生與上訴人確認職務到4月底結束」(見原審卷第20頁、第32頁),足證被上訴人即雇主已推翻前揭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點與協議,而係單方解僱上訴人,終止生效時間點提前為4月底。⒌然查,嗣後上訴人於98年4月24日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勞資爭
議調解,園所雖亦於98年4月27日僱請另名亦考領取得保母證照之新進保母人員陳憶玲,與上訴人進行實質任務交接,惟因這時園所開始有了綜合考量,包括知悉上訴人有去申請勞資調解、擔心事後訴訟問題、擔心園所聲譽以及家長流失,並且評估日後園所托嬰中心也會需要三名以上保母的人力,因此被上訴人此時認即使上訴人不願提供保母證照亦不願帶2歲以下幼兒,被上訴人仍希望慰留,故被上訴人又推翻先前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請園長洪素琴、老師陳淑芳、老師 李惠芳 於4月30日前往教室慰留上訴人乙情,經被上訴人陳述以及證人洪素琴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第65頁背面);且查,園所之保母人員陳憶玲於98年7月底離職後,被上訴人隨即僱請 康秀婷 擔任保母,康秀婷又於98年9月底離職後,被上訴人即於98年10月、
99年3月先後聘請保母 吳怡靜 與 洪瑋玲 就任,至此園所保母包括園長洪素琴在內共計三名等情,有保母、助理人員清冊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0頁),且不為上訴人所爭執,顯見被上訴人上開所稱其在98年4月下旬考量日後園所也會需要三名以上保母的人力,故轉而慰留上訴人等語,確與事實相符。又98年4月30日當日,園長洪素琴、老師陳淑芳、老師李惠芳前往慰留上訴人時,完全沒有提到上訴人必須提供保母證照、或是必須帶0到2歲的托嬰中心等內容,純粹要求上訴人留下來繼續工作,園長洪素琴甚至哭泣表達深切的希望,然上訴人卻表示家人叫她不要做,上訴人亦未要求不要帶什麼班級,只是說她不要做了等情,經證人李惠芳、陳淑芳、洪素琴結證明確且前後一致(見原審卷第136至第139頁、本院卷第47頁背面至第49頁、第66頁)。綜上顯見此際被上訴人即雇主確已推翻前揭解僱上訴人之意思表示,而明確同意上訴人繼續上班工作,然遭上訴人明確拒絕。
⒍又上訴人既拒絕被上訴人前開之慰留,且自98年5月1日即
未上班,復於98年5月21日屏東縣政府勞資調解會議中明白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此經上訴人陳述明確,並有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頁、第115頁、第235頁),可證上訴人乃自行離職,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單方向雇主即被上訴人表示終止契約,但未經預告甚明。
㈡、上訴人並非遭被上訴人解僱,且不得請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之給付:
按依勞動基準法第11至18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合法終止及關於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之情形,可分為:㈠、單方片面終止:又可區分為由雇主一方終止契約及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⑴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①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須經預告,且依同法第17條規定須發給資遣費;②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不須預告且不須發給資遣費;③依同法第13條但書之規定:依同法第16、17條規定,須經預告且須發給資遣費;⑵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①依同法第14條規定,勞工不須經預告,但可請求資遣費;②依同法第15條規定,勞工須經預告,且依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請求資遣費。㈡、合意終止:可分為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勞工同意雇主所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而在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雙方協議給付資遣費外,否則勞工並無資遣費之請求權。是勞工依據同法第16、17條規定,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係以雇主終止契約為前提,倘係由勞工終止契約或合意終止契約者,則不與焉;又於勞工片面單方表示離職或合意終止契約者,雇主並無遵守預告期間之義務;另勞工於無同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單方片面表示終止契約,或合意終止契約但無支付資遣費協議之情形,勞工亦無請求資遣費之權利。本件勞資雙方前後就勞動契約終止互有反覆與折衝,然最終應係上訴人於98年5月21日在屏東縣政府勞資調解會議中,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明白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已如前所述,則依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自不得請求資遣費,又勞工片面單方表示離職者,雇主亦無遵守預告期間之義務,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云云,不為可採。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失業給付短少,有無理由?按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向雇主表示自願離職,自與上開就業保險法規定相違,無請領失業給付之權利,不發生被告賠償問題。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失業給付賠償,為無理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理由縱然殊異,但結論並無二致,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一:
(園長洪素琴與上訴人於98年4月中旬電話錄音譯文之節錄,見原審卷第61至第71頁)┌───┬─────────────────────┬───────────┐│發話人│對話內容│備註│├───┼─────────────────────┼───────────┤│上訴人│她(阿姨)也沒問到什麼,我有問我同學,她說│上訴人先表示不願意提供│││教保人員本來就要拿出來,若有都拿出來,可是│保母證照讓園所向社會局│││她是把它放在辦公室的儲窗、影印給大家看而已│申請立案,因為伊實際上│││。│沒有帶保母班,所以伊不││洪素琴│辦公室的影印給大家看。│願提供保母證照。││上訴人│對,讓家長知道我們的教保人員有執照。││││.......................│││上訴人│我不知道,因我自己同學她是園長,我問她的,││││她說我又不是帶保姆班,為什麼妳要報我是保姆││││。││││.......................│││上訴人│可是她也跟我說,我又不是帶保姆班,為什麼要││││報保姆,她跟我說這樣。│││洪素琴│問題是,不是啊!問題是都要呈報上去啊!││├───┼─────────────────────┼───────────┤│洪素琴│對呀!問題是我現在就需要兩個教保人員,兩個│園長洪素琴表示因為一定│││保姆,問題是兩個教保人員一定是報淑芳 根惠芳 │要報兩個保母(目的是可│││啊!│以多收5個2歲以下幼兒││上訴人│可是,我是卡在我不是帶那個班,你要把我報在│),而現成符合資格的就│││那裡。│是上訴人,如果上訴人擔││洪素琴│如果你堅持這樣,我真的無話可說,對,因為你│心名實不符,則可以直接│││要知道,我不可能用妳,而且我要去跟別人借,│由提供保母證照之上訴人│││對。│「實際上」帶托嬰班級。││上訴人│沒關係。│但上訴人堅持這樣不要,││洪素琴│再來就是,我真的把你報你去帶Baby班,你要不│園長洪素琴亦稱不願意另│││要。│外找他人借照來提出申請││上訴人│我不要啊!│。││洪素琴│對啊,所以說,對啊,你本身就自己很為難了啊││││!│││上訴人│對啊!│││洪素琴│對啊!我報你,你不帶Baby班,那你要我怎樣?│││上訴人│我不要啊!│││洪素琴│對啊,你不要,你又知道我有需要,我不要去跟││││別人借,我裡面老師自己有,為什麼要去跟別人││││借,對啊,所以我不知道怎麼說呢,因為我覺得││││說,實質上就是說把你報保姆,你帶Baby班,新││││學期我可以馬上給你,你和淑芳商量啊,對不,││││如果說你的定義說我把你報保姆,你一定就是要││││在Baby班你才願意,你去代啊!│││上訴人│我不要啊!││││││├───┼─────────────────────┼───────────┤│上訴人│我也跟你說現在先給你報,等到時再幫我退掉,│上訴人又表示可以先提供│││你也不要,因為你報上去就是…│證照申請,之後再「退掉│││.........................│」,但上訴人嗣後又改繼││上訴人│我就是怕有事情啊!那如果被抓到,像職訓局抓│續堅持自己不是實際帶保│││到會吊銷呢?│母班的老師,不可以提供││洪素琴│什麼啊!│證照讓被上訴人申請,否││上訴人│吊銷證照。│則會被職訓局吊銷,而且││洪素琴│吊銷?這樣我知道,這樣你的意思是說,譬如說│不想2歲以下小孩有事情│││,淑芳永遠考不上,她都永遠帶baby班,你也永│時自己是要負責的人,故│││遠不帶baby班。│建議園所另請陳憶玲來提│││..........................│供證照。││洪素琴│報上去不好嗎?│││上訴人│對啊!我打電話去社會局問她也是說不好。│││洪素琴│社會局說怎樣?│││上訴人│不好啊!│││洪素琴│為什麼不好。│││上訴人│她說本來就是不應該給妳報,因為那個保姆職位││││不是我在照顧的,我不是保姆,baby不是我照顧││││的。││││..........................│││上訴人│她說不同啊!她要這樣分就是要妳報上去就是要││││分工作,到時有事情就是會找那個人。│││洪素琴│他本身就是說正常的程序啦!他一定就是像我們││││報上去,就譬如說主管就是要做什麼業務,保姆││││就是做什麼業務,他一定會有規定這些業務出來││││。│││上訴人│對。│││洪素琴│然後如果妳報保姆,妳的項目就會在保姆的項目││││裡面,一定會是這樣,但是,我說的意思是說,││││實質上,有事情是大家全部都一定有事情。│││上訴人│對啦!│││洪素琴│在那個團隊一定會全部都有事情,全部都會諮詢││││啦!對啊!│││上訴人│不過,我的證照在那裡,報上去,我會比別人更││││多事情。││││...............................│││上訴人│等一下,妳不是說憶玲來,她會給你用,那你就││││用她的啊!││├───┼─────────────────────┼───────────┤│洪素琴│對啊,她來就要給我用,對啊,問題是我人數夠│洪素琴表示不能實際上請│││才要請啊,對啊,你總不能說我們四個人帶30幾│這麼多老師,因為學生人│││個吧,對啊,我覺得我整年都沒賺甚麼錢,說實│數不夠多,會不敷成本,│││在的,對啊,那妳說,我壓力也是比妳們大,只│洪素琴又說等上訴人的回│││是我放比較開而已。│答,因為如果上訴人同意│││...............................│提供證照,則請無保母證││洪素琴│因為憶玲我是還在考慮,我是想說如果說妳有穩│照的陳淑芳與李惠芳繼續│││定下來,我等於說我可以慢慢挑啊,我可以慢慢│帶托嬰中心(因為陳憶玲│││挑人選啊!如果妳不願意,我只好先接洽她了。│雖有證照但不適合帶托嬰│││因為我立案不能等。│中心),就不考慮另外僱│││...............................│請陳憶玲,但如果上訴人││洪素琴│所以變成說我以後會屬意惠芳和淑芳帶Baby班,│不同意,就只好請陳憶玲│││對啊,然後把危險性降低,也就是說,教保人員│來了。│││給其她的老師當,我會這樣編制,畢竟我會覺得││││淑芳和惠芳兩位都有小孩比較有經驗,而且她們││││兩個默契又可以在同一間,妳知道要兩個能相處││││的也是不好分配,對啊,如果我請一位不適合的││││,那淑芳也是會覺得很累。││││││├───┼─────────────────────┼───────────┤│上訴人│不然我先讓妳報,到時你再把人換回來,你之前│上訴人之後表示可以暫時│││說要把淑芳報教保人員,到時再換回來啊,如果│先提供證照報,等到陳淑│││她考上。│芳、李惠芳考上保母再換││││回名字。│├───┼─────────────────────┼───────────┤│洪素琴│不然妳就是跟妳大姨說妳帶baby班,這樣而已啊│之後洪素琴又表示直接讓│││!│上訴人報保母、帶托嬰中││上訴人│你乾脆把我打死好了。│心「名實相符」,說因為││洪素琴│對不,妳報保姆,妳帶baby班,這樣就搞定了啊│陳憶玲不可能答應只借照│││!因為淑芳原本就可以報教保人員,當時我還很│不要上班(被上訴人實際│││擔心淑芳,不是家政,家政科的不行,我說我這│上不想另外再花錢僱請陳│││下子就死了,還要去,我還要問淑芳有沒有地方│憶玲),甚至說給上訴人│││借,對啊,後來 黃敏淑 說家政科可以,好家在,│津貼一個小孩500元。│││要不然這下子就欠多了,對啊!│││上訴人│搞不好那位憶玲會借你報啊!│││洪素琴│她才沒有笨笨的,她現在要應徵職務,我需要證││││照,她原本就要拿出來了。│││上訴人│她需要一份穩定的工作嗎?│││洪素琴│對啊!再來我們本身像妳,譬如說怎麼說啊!有││││的人說借證照,有借證照的價錢,問題是我讓你││││帶孩子,我也給你津貼,對不,譬如說妳今天帶││││baby班,我本身就有一個500塊給妳了啊,對││││啊!你是要拿證照的津貼還是要拿加級的津貼。││├───┼─────────────────────┼───────────┤│上訴人│我也希望說我能繼續留在那哩,看有沒有人可以│上訴人還是希望洪素琴向│││給你報的。│陳憶玲借證照,洪素琴表││洪素琴│對啊!問題是,我沒辦法,沒辦法啊!因為我是│示這樣陳憶玲會要直接來│││真的有需要,我也沒辦法,妳說妳現在沒讓我報│上班,但園所不需要請這│││,妳要叫我去找誰的來報。│麼多老師。││上訴人│那位憶玲啊!│││洪素琴│問題是憶玲我現在又沒有叫他進來。│││上訴人│妳叫她可以先給妳,然後…│││洪素琴│怎麼可能。│││上訴人│不一定啊!│││洪素琴│如果是妳,妳要嗎?你都還沒去就要借人了。│││上訴人│不是,妳就跟他說妳先給我報,因為我現在要立││││案。│││洪素琴│太誇張了,妳自己不要的事叫別人做。│││上訴人│因為我想很多啊!│││洪素琴│我現在也在想說,我現在叫她讓我報,可是她會││││不曉得要等到什麼時候才可以上班。││││││├───┼─────────────────────┼───────────┤│洪素琴│妳就跟妳們家裡的人說,妳現在如果先讓我報,│後洪素琴答應上訴人可以│││問題就是要等淑芳和惠芳考上。│暫時先提供證照申請,等││上訴人│對,那我就是會怕要等很久。│到陳淑芳、李惠芳考上保││洪素琴│對啊!問題是,我也沒辦法跟妳說他們要多久啊│母再換回名字,但上訴人│││,對不對,譬如說,這學期開始報了嗎?│此時又擔心這樣要等很久││││,怕自己的名字一直掛在││││上面(上訴人推翻之前自││││己所提的意見)。│││││││││├───┼─────────────────────┼───────────┤│洪素琴│問題是我要很麻煩,我還很怕譬如說好我請一個│洪素琴接著也推翻自己先│││來,她有保姆証照,不是憶玲,因為你如果給我│前意見說,如果另外請有│││報,我是不是可以慢慢找,找baby班如果有成長│證照又可以帶班的老師進│││,可以進來的人,那她有保姆証照是不是就可以│來,然後把上訴人的保母│││報上去了,換我和她對不對,對啊,對不對,就│名字改成該人,上訴人改│││換我和她啊,阿妳就是我要報她的時候,我就要│回教保人員,然若該人又│││寫你變教保人員,阿問題是,芊真你有沒有想到│辭職,園所又要改回上訴│││她如果待兩個月離職怎麼辦,那我不是還要在鈀│人為保母,這樣常異動會│││你的報上去嗎?淑芳和惠芳都還沒考到,我是不│影響補助金申請,所以最│││是要常異動。│好還是先都報上訴人的名││上訴人│常異動不行嗎?│字,過比較久的時間,等││洪素琴│常異動我怕會影響我的補助金。│ 陳淑芬 或李惠芳考上再改││上訴人│真的嗎?│回來,洪素琴也直接說有││洪素琴│對啊,所以等於說,如果要這個人,你也知道這│要新徵別的人進來,如果│││個某某人待不待的住,是不是一個未知數,對不│上訴人不確定,就要面談│││,所以我不希望說她進來我就馬上把她送件上去│他人,如果找人勢必就是│││,因為我們現在人數夠,我不一定要馬上報她,│上訴人不要呆了,要解僱│││我是不是有一個觀察期,對啊,我是不是不能馬│上訴人。│││上把你拿掉,把她報上去,那她如果走,如果不││││適合呢?我不是還要從新把妳寫上去,就是說我││││等於就是說把他撤掉,然後公函寫上去又把妳轉││││到保姆業務啊!變成說我要很忙這個公函的事,││││這段時間不穩定,送來送去,你也要有心理準備││││,就是會遇到這樣的狀況啊!可能就是要等淑芳││││和惠芳,他們兩個其中一個有過就好了,因為我││││們本身就是需要一個就好了,需要兩個,啊我就││││在那裡了啊!所以我只要報一個就好了,所以兩││││個有其中一個過就好了。││││...............................││││所以說妳也是說,譬如說妳在說的時候,妳也要││││跟妳的家人說我們園長說要有心理準備喔!因為││││今年已經錯過了,明年還要再等她們明年考,啊││││我今年如果請得到保姆ok,我就把妳變換職務了││││,對啊!如果穩定啊!我不可能她,第一個月來││││就把她報上去,因為我們人員夠。│││上訴人│可是我媽現在也不要啊!│││洪素琴│所以你就要有,阿不要就是,我也沒辦法了,妳││││要叫我怎麼樣。││││...............................│││洪素琴│我也有叫 洪傳恩 的媽媽登她們基督教的週報。│││上訴人│做什麼?│││洪素琴│徵保姆,徵兩名啊,因為我想備用,我也不想憶││││玲,我也想說那個可以登兩個禮拜,我說好啊,││││妳幫我登啊!她說不用錢的,我寫說幼保師具保││││姆證照啊!徵兩名啊!她那裡如果有消息,如果││││妳沒確定,我只好先叫他來面談看看,我也不會││││先叫憶玲來面談,對啊!比較好的,我要的,其││││實我要的不是那個證照,我要的是人要好的你知││││道嗎?│││上訴人│人好就不用怕了。│││洪素琴│對啊!我今天如果說只愛那個證照,拜託,我等││││於是邊用妳們邊請新的來交換而已,我為什麼要││││做到這樣,我不用這樣啊!因為我覺得說,妳們││││給我可以信任,你們都很有責任,這樣就好了啊││││,大家互相證照可以扯平通過,對啊,我的想法││││是這樣啊,妳說她今天來有證照還有什麼,可是││││她不適合,我也是不用她啊!對啊!不用的當下││││我也是想辦法啊!有需要的時候,人還沒補進來││││,學生還沒補進來,我也會想辦法跟別人借啊!││││所以,我們兩個說那麼久,妳應該知道狀況了吧││││!│││上訴人│我知道啊!│││洪素琴│對啊!妳所以,當下妳說也不是妳能決定的,問││││題是我的需求目前就是這樣,我沒有其他的路可││││以走了,第一妳不讓我報,淑芳和惠芳現在又沒││││有,勢必我要趕快去找人,對啊!那我找人勢必││││妳就是不要待了,對不對,所以我補一個進來。││││對啊!那我現在人數還沒有那麼多,我怎麼可能││││你在職,我還快去請一個人進來。││├───┼─────────────────────┼───────────┤│上訴人│可是她們都聽不下去啊!她們說我這樣做是在冒│洪素琴仍然不放棄要求上│││險,因我大姨也是在法院,他也覺得說叫我不要│訴人先提供保母證照,但│││去牽扯那個,那個會很麻煩,就這樣,他就很怕│上訴人表示家人不要,因│││啊!│為不知道會等到什麼時候││洪素琴│就是說,如果妳覺得,妳現在的狀況就是怎樣呢│才換人提供證照。洪素琴│││?妳說,妳先讓我報,問題是妳家裡的人又不答│表示這樣只好解僱上訴人│││應。│,不然多請一個老師會有││上訴人│如果快一點的話。│成本壓力,上訴人說這樣││洪素琴│快一點我怎麼知道多快。│也沒關係。││上訴人│她們就是會覺得說不知要等到何時?││││................................│││上訴人│那剛開始有答應,可是我告訴妳,妳就不要。│││洪素琴│誰答應啊!│││上訴人│我家人啊!│││洪素琴│你家人答應。│││上訴人│我說我先給你報,是妳自己不要的,說到現在都││││不要了。│││洪素琴│問題是…│││上訴人│我剛開始跟妳說妳就說這樣不答應。│││洪素琴│對啊!我是覺得說妳先讓我報。│││上訴人│我是覺得沒差啊!│││洪素琴│等人來又退掉,那時我是想說不是全公司的人都││││要報上去嗎?哪有就單獨你拿下來,我當時的想││││法是這樣啊!│││上訴人│她們現在又不要了,她們又在罵了。│││洪素琴│她們又罵了,那好啦!如果她們罵,我也真的沒││││辦法了,因為我,我說那麼久了,就是,我就是││││只能這樣啊!而且我還要速戰速決啊。││││...............................│││上訴人│今天假設我沒有,妳不也是要跟別人借嗎?│││洪素琴│沒錯啊!對啊!不過妳就是要遭解僱了啊!│││上訴人│沒關係啦!│││洪素琴│變成就是要這樣子了啊!│││上訴人│可是我真的不知要怎麼辦啊!我也是不想這樣啊││││!│││洪素琴│變成我要趕快去跟別人確定說她什麼時候可以上││││班啊,那妳說妳還在,我不敢確定她什麼時候可││││以上班,因為我怕人不到那裡,我要請四個老師││││,我有我的經濟壓力。││├───┼─────────────────────┼───────────┤│洪素琴│對啊!所以真的很難講啊,對啊!沒辦法啊!好│不過洪素琴仍不放棄催促│││啦!我們兩個再繼續說下去也沒那個,除非就是│上訴人提供證照,並且希│││妳明天後天有好消息。│望直接由上訴人帶托嬰中││上訴人│明天後天禮拜六、日,沒有什麼好消息。│心,但上訴人明確表示不││洪素琴│沒好消息,我也沒效啊!對啊!因為我下個禮拜│要。│││就要送了啊!除非妳有好消息,趕快星期一去體││││檢啊!不然我真的沒有其他的方法了,對啊!因││││為我下禮拜就要送件了。││││...............................│││洪素琴│對不,妳如果說今天黃敏淑規定說報baby班的就││││要當保姆芊真你要嗎?│││上訴人│我不要。│││洪素琴│好啊!妳要我就給妳拍拍手,不然怎麼辦,對不││││對,所以說,妳不要在這個區塊那個了,等於說││││妳就是等啊,等淑芳她們考上啊!要不然就是等││││我們人數增加啊!再請人進來啊!所以我不知道││││等的時間要多久,妳每天在那裡受煎熬,我也沒││││辦法,妳在那裡說我好怕,我怕死了,不知要等││││多久。│││上訴人│對啊!我如果給妳報,我就是會怕啊!││││││├───┼─────────────────────┼───────────┤│洪素琴│我的意思是說我叫憶玲進來,她給我報,妳的不│洪素琴說不然讓陳憶玲進│││用報,妳的薪水分她一半,這樣好嗎?│來,然後上訴人分一半薪││上訴人│沒有。│水給陳憶玲,上訴人說當││洪素琴│妳們兩個同一班啊!│然不要,洪素琴說不要再││上訴人│這樣我為甚麼要和她分一半,我的責任還比她大│找人借證照了,要就直接│││。│找有證照的老師來實質帶│││.................................│班,洪素琴又一直拜託上││洪素琴│我不要問別人了,我要直接請人了,我不要再問│訴人借照,不然就要請新│││了,我直接就是要請幼教師具保姆證照的進來,│人進來,上訴人仍然不答│││我不要向別人借,對啊!對不。│應,最後洪素琴明白表示│││.................................│說讓上訴人做到7月為止││洪素琴│問題就是妳要可以給我一個決定,我下禮拜就要│,上訴人亦表同意。│││了,妳決定的如何,妳若決定不能讓我報,我就││││快請人進來,快請人進來,我犧牲這個人多三個││││月薪水給她沒關係,對不,因為如果妳繼續待,││││是五六七八,我多花四個月的錢沒關係,對我來││││說沒關係,對啊!但是我現在如果請進來,妳在││││可是我的人數如果沒有增加,我永遠都要負擔多││││一個人的開銷啊!可是我如果要看,以後,我可││││以犧牲這四個月的薪資我沒關係啊!但是我能夠││││順利立案合格嗎?│││上訴人│像我今天假如沒有,妳也是一樣要去借啊!│││洪素琴│問題是,芊真,妳就是有啊!妳為什麼不要幫我││││啊!│││上訴人│啊我家人。│││洪素琴│妳家人這樣,像妳說的,沒什麼好說了,我們倆││││再說也沒用啊!對不對,妳今天如果不願意,我││││就去請一個我犧牲四個月的薪資我沒關係,我沒││││有關係啊!對不。│││上訴人│為什麼要四個月,五六七月啊!│││洪素琴│八月啊!│││上訴人│我為什麼到八月。│││洪素琴│因為我們八月才有換班啊!│││上訴人│畢業典禮結束啊!│││洪素琴│畢業典禮結束,因為惠芳還要帶暑期班啊!變成││││她們班要帶到八月啊!│││上訴人│這樣我都不用找工作了啊!│││洪素琴│什麼啊!│││上訴人│我都不用去找工作了啊!暑假五六七。│││洪素琴│可是等於惠芳她要帶大中班,問題是譬如說如果││││妳待到七月,變成我要叫 會芳 帶暑期和妳們班、││││中班這樣的人數,然後那個小升中就讓新的老師││││帶,對啊!就這樣啊!阿我就五六七月,我就犧││││牲三個月的新資啊!我都不用賺啊!我這三個月││││都不用賺啊!│││上訴人│妳不要說這樣。│││洪素琴│確實我就是這樣啊!妳也知道我的收入才多少,││││對不對。│││上訴人│搞不好她可以先給妳用,妳為什麼不和她談看看││││。│││洪素琴│唉喲!我不想這樣,芊真,我不想這樣,我今天││││叫人家應徵進來就是讓她可以上班,怎麼可能說││││等到七月,阿妳現在先給我報啊,好啦!我們兩││││個要說到幾點。│││上訴人│好啦!│││洪素琴│對啊!│││上訴人│不然就這樣好了。│││洪素琴│等於妳上到七月。│││上訴人│嗯!│││洪素琴│好啊!如果妳決定這樣就這樣啊!│││上訴人│因為我真的沒辦法了。│││洪素琴│好啊!那妳上到七月啊,那我先賠這三個月,請││││人先進來,只好這樣了,好啦!就這樣。││└───┴─────────────────────┴───────────┘附表二:
(98年4月24日家長會議開會內容之節錄,見原審卷第72至第80頁)┌───┬─────────────────────┐│發話人│對話內容│├───┼─────────────────────┤│洪素琴│歹勢,在百忙之中將你們邀請來,因為就是昨天│││有家長打電話來詢問說,就是芊真老師要離職的│││事情,那因為就是家長有提到就是證照的問題,│││那因為我今天要解釋說,我們今天不是因為一個│││單純證照問題而請芊真老師離職,不是這樣子這│││麼單純。因為譬如說,今天我希望家長就是以老│││闆的心情能夠體諒我,因為我們本身就是請芊真│││老師就是說以後新學期如果帶保姆班,因為她有│││保姆證照,帶保姆班,她是跟我說如果這樣子的│││安排,她就是要離開園所。│├───┼─────────────────────┤│上訴人│我沒有說我要離開,我說我不要,你要給我這樣│││子,我說我不要帶那個班而已。│├───┼─────────────────────┤│洪素琴│..................................│││那便成這邊芊真老師她有意見,那我今天我對她│││的對孩子的責任制度她也都照顧的很好,問題是│││我今天我沒有放棄這個老師,我跟她溝通了一個│││星期,甚至我還期待跟她講說星期五晚上最後一│││通電話,我還跟她期待說:「芊真,我希望禮拜│││六、禮拜天會有好消息,可是她跟我說不會有好│││消息」可是她跟我說不會有好消息。│├───┼─────────────────────┤│上訴人│我就是比較倒楣啊!就因為我有所以你解雇的是│││我,我只能這樣講。│├───┼─────────────────────┤│洪素琴│不是這個原因,因為如果說,今天 家驊 媽媽妳有│││保姆證照,那你在這個團體,我們是兼辦託嬰中│││心,我給老師每個人傳達是說我們都要輪流,那│││你跟我講說我不願意輪流,我不適合那個班,可│││是我們今天,第一來講,我們需要你的證照,可│││是如果裡面如果其他兩個老師都沒有證照,只有│││妳跟我有而已,我是不是一定要說,如果今天你│││怕你沒有帶班,你怕承擔那個風險,那我請你帶│││這個班,那你還是不願意,那你請你幫我做決定│││提出你的意見,覺得我應該怎麼做?│├───┼─────────────────────┤│上訴人│人家如果真的不願意,可是你至少讓人家待到這│││個學期結束,有個交代,不是臨時。│├───┼─────────────────────┤│洪素琴│不是,如果我今天等到7月底結束,這中間,老│││師也會有其他的不愉快而影響到孩子、影響到整│││個團體,我不希望這樣。再來就是說我需要趕快│││請個有保姆證照的,什麼都,我跟她談過了,她│││接過各式各樣的班,她都沒有問題,然後她也在│││家裡登錄社區保姆,也帶過孩子,那便成我今天│││接觸到這個老師,什麼都願意跟我配合,什麼都│││可以,那我需要這張保姆證照,我是不是要趕快│││請她進來轉換職務。因為我真的只剩下每個月繳│││貸款的錢,那我今天再承擔一個老師的薪資,你│││想看看我,我這樣子我都沒有收入。│├───┼─────────────────────┤│洪素琴│所以我今天…我才會跟她達成協議就是說她要離│││職,那離職變成我就是去跟她達成協議說,那我│││們今天怎麼跟家長講,講你要離職的事情。那我│││的意思,我是主動去找她談,我的意思就是說,│││那不然我們今天就讓家長帶著祝福,就你是帶著│││祝福離開的,就變成她也是適婚年齡。那我們是│││跟她溝通好協議說,啊他準備去籌辦婚禮的事情│││,那我也是很高興跟她講說,那這樣子至少你們│││班的孩子會很高興說我老師要結婚了。對,那芊│││真老師也答應我,她也覺得這樣子對我們彼此都│││好,那我也是跟芊真老師說,假如以後有緣再合│││作,因為這樣子的說法對我們2個都好,可是他│││今天並沒有這樣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