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張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蔡美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按起訴狀所載訴
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未上市高鐵之股票
十張。」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
價證券之時價定之,不以其券面額為準(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
第1752號判例意旨),如非上市上櫃之股票,以起訴時發行公司
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發行
公司之淨值,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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