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邱宋 和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李肉桂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元(計
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70,200
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210,600元),應徵調解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