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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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小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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