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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