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椰城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
黃逸仁 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台中市○區○○○段七四五建號建物之一OOOO分之六八九七應有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三十九輛法定停車位所在移轉登記予原告甲○○及其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被告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台中市○區○○○段七四五O建號建物中,如附表所示三十九輛法定停車位返還占有予原告甲○○及其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由原告椰城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重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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