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1,085元,及其中46,715元自100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0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51,08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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