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43號、106年度執字第8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美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美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2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號│等│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642號(編│││號1-2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決├────┼───────────┼───────────┤││判決確定│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311號(編││││號3-4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