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訴人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上訴人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2萬1,54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