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連傳選任辯護人蔡宜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連傳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連傳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與卷內證據相符,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經通緝到案,逃亡時間高達15年之久,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7年2月16日羈押,嗣裁定自107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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