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 黃琮富 ( 黃志勇 )
黃大隆 被告志泰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海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