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曾世榮 被告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元(計算式:387萬元+300萬元=6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