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崔凱傑 被告 張維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審訴字第33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