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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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景天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丙○○律師
丁○○被上訴人景海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劉緒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梅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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