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景天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丙○○律師
丁○○被上訴人景海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劉緒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梅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