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聲請人 鄧哲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宜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方式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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