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男39歲被告丙○○男50歲
丁○○男44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乙○○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己○○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戊○○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告庚○○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辛○○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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