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5,52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18日起至124年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5月30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⑴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3月13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借款利息自94年6月14日起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0.39%計算,按月計付,並得由聲請人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⑵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31日止,約定前2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3年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79%計算,按月計付;自96年6月1日起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2%計算,按月計付。並得由聲請人於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前項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逾6個月以上時,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5%,按月計付,並自上開調整利率之日起於每屆滿3個月之次日,按當時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詎相對人自95年10月14日、95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747,6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3份、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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